为建成党委领导、政府监管、社会监督、行业自律、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,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、专业化、规范化、常态化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0〕20号)、《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〈安徽省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皖医保秘〔2021〕22 号)文件精神,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聘请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10名,聘期两年,参与潜山市医疗保障监管工作。现将2024年聘请潜山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(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)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选聘对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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